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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金华市区建筑施工公司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规范建筑施工公司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依法维护建筑施工公司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方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建议》(浙政发〔2006〕47号)、《浙江省劳动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公司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方面推进市区工伤保险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的通知》(金政发〔2007〕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和建筑施工公司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在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和金磐开发区)范围内从事房子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公司(包括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设计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为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保障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指的从业人员,是指市区范围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直接从事建筑施工工地施工,与建筑施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人员。
二、建筑施工公司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公司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从业人员,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需分包时,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代缴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代缴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协议》(见附件1),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建筑施工公司中标或承揽业务后,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持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11%(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1%作为工资总额,按1%的工伤保险费率计算),到地税部门一次性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表见附件2)。
办理参保登记前已开工的建筑施工公司按时间进度折算,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建设工程总造价×0.11%×〔(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申报表见附件3)。
建筑施工公司工伤保险费应列入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投标竞争。今后,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工伤保险基金运作情况适时调整。
建设项目追加工程建设价格的,建筑施工公司应当按照上述公式重新计算工伤保险缴费额,计算应补缴差额后,并自行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差额部分。
四、建筑施工公司凭地税部门出示的缴费凭证和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15日内向金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办理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填报《金华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4)和参保人员名册(附件6)。经市社保处审核后的《金华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作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安全生产监督许可备案审查的必备内容之一。
建筑施工公司完成从业人员参保工作后,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公示》(附件5)标牌,并在工地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五、建筑施工公司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从业人员数量及人员发生明显的变化,应当及时向市社保处申报《金华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附件6)。
建筑施工公司申报的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核定次日起生效。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从业人员,其在15日之内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公司应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如实填报《参保工程建设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附件7),并提交职工招录用表和记工考勤卡等有效证明,由劳动保障行政主任部门确认后,允许其补办参保登记,视为已参加工伤保险。
从业人员参加多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筑施工公司应逐一按工程建设项目为从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在参保有效期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市社保处按规定支付给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并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单位结算。从业人员在参保有效期外或在未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工地上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六、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至合同规定的竣工之日止。建设项目工期延长,建筑施工公司应于合同到期前30日内报市社保处备案,其工伤保险有效期顺延到工程完工期满止。
工程竣工期限为从业人员参保最后期限。企业应当及时办理中断手续,企业未及时办理中断手续的,可视为自期届满之日起已经自动中断参保。
已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建筑施工公司以及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原建筑施工公司应当持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填报《金华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市社保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
七、从业人员因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公司应当为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和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建筑施工公司向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单位为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盖章确认。
建筑施工公司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前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该建筑施工公司负担。
八、建筑施工公司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采取从业人员本人与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职业技术等级分初级工(含普工、杂工)、中级工和高级工三个等级,其月工资分别按发生意外事故时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薪资的60%、80%、100%确定,作为从业人员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享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
建筑施工公司从业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1至4级伤残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以及工亡从业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详见《金华市区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附件8)。
五级至十级工伤从业人员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提出与建筑施工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建筑施工公司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市社保处在审核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严格核对工伤从业人员的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原件,按其工伤事故发生前持有的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计算其本人工资,计发工伤保险待遇。对未提供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工伤从业人员,其本人工资一律按发生工伤事故时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薪资的60%确定。
九、建筑施工公司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他组织和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从业人员与建筑施工公司因工伤待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该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金华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缴费凭证。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给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公司,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劳动保障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公司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未给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公司,责令其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