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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指引 【惟胜会·房产建设】

发布日期:2024-06-29 21:04:56作者: hth华体育app官网登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即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施工总包单位作为建设领域的重要责任主体,该条例将给总包单位带来非常大挑战。继我们在上一期推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筑设计企业的影响要点解读》后,本期将从总包单位视角,给出应对建议和指引。同时我们还结合条例,制作了《劳务分包合同》(参考模板),

  《支付条例》第四章对工程建设领域作了特别规定,其中,涉及施工总承包单位规定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通过上图不难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主要主体,此次《支付条例》也将其作为重点对象予以关注。随着《支付条例》的施行,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主要的责任主体,也必将面临着慢慢的变大的压力。

  1.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且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被其他债务原因查封冻结扣划,还有利于保护工资专项资金安全;

  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联的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1)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工人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并且注意确保账户名称中注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字样;

  (4)妥善保存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联的资料,同时严格避免在专用账户中进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其他结算业务,以使得其他债权人以名为专户视为一般账户为由要求查封冻结账户内资金。

  2.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施行监督管理。

  依据:《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理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做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1)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2)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运用实名制管理平台,对现场实施工程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及核实;

  (3)施工现场投入实名制硬件设施(门禁、人脸虹膜识别卡片)并计入工程建设价格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中;

  (4)监督分包单位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实名制登记情况,对施工现场所有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3.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用工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依据:《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施工总承包单位理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理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理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2)施工现场建立实施工程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3)建立工程用工管理台账保管制度。谨慎保管用工管理台账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依据:《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2)严格审核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申请表、花名册、考勤表、农民工银行账户信息、劳动合同等材料;

  5.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被拖欠工资。且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利于保障工资保障金安全。

  依据:《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1)核实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存储工资保证金规定,依规定存储保证金并明确注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字样;

  (2)充分了解本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管理情况,按照真实的情况开具保证金保函;

  (3)确保工资保证金账户不进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其他结算业务,以使得其他债权人以名为专户视为一般账户为由要求查封冻结账户内资金。

  依据:《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理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筑设计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依据:《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议: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下游资金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支付条例》施行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将逐渐成为常态。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款的回收多了一层保障,不再仅依赖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施工单位应要求发包人提供切实有效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践中,促成发包人对工程款提供支付担保可能尚存在困难,在此情况下,可退步要求发包人对人工费部分提供支付担保。

  依据:《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议:通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人工费拨付周期一般没有约定。《支付条例》要求,施工合同中应约定人工费拨付周期,且拨付周期不能超过1个月。鉴于此,在以后的施工合同签订中,双方应当对人工费拨付做出特别约定:即发包人应当至少按月拨付人工费。

  依据:《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建议:《支付条例》施行后,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人工费用直接拨付至专用账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费专用账户及拨付方式,保证其唯一性,避免后续纠纷产生。

  依据:《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建议:因承发包双方发生争议,极易发生停工的现象,停工后,现场施工工人并未全部遣散,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是否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人工费,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依据:《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建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这些清偿工资的规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设置任何前提,只要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施工总承包单位即需先行清偿。因此,分包前应当谨慎审查分包单位资质。

  依据:《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实施工程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建议: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其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建设,杜绝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支付条例》施行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否则,将可能遭受严厉惩罚,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方面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需注意的是,《支付条例》第六十三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本次《支付条例》将保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第一次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扩大了人社部门相关职权,将涉及的相关部门从各自职能出发,建立各司其职又相互协同的机制,从不同的阶段对农民工工资保障进行联防联治。违反条例规定,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近年国家加大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打击力度,《支付条例》规定人社部门在查处案件中,发现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规定,加强了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建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支付条例》规定,并在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查漏补缺,重新规范用工合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确保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了法律武器,开启了依法治欠的历史阶段。本所将分别从建筑设计企业、承包单位视角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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