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010-88029730
西安:029-89297850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用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撤销省建材工业局,将其行政职能划归建委。
建委应加强的职能主要有: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建材工业发展的策略和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培育和引导建设和建材市场的发展,规范其市场行为;组织和推动建设及建材行业的改革;法规建设和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各市总体设计审查的协调。
应当取消、弱化和转移的职能主要有:有关规划、设计、建筑施工、房地产企业及建材工业管理的部分审批权限,包括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业务等;计划管理职能,审批、审查事务;各类评优活动和一般达标升级活动,确需保留的可授权或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建委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建设事业(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建材工业)的综合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建设事业地方性政策规章和实施办法。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订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不含立项审批)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与协调中央、省属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
(四)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镇规划区内规划和工程队伍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省级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和统筹、协调各重点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参与编制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区域规划。
(五)指导城镇供水、供气、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综合管理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和城市防洪排涝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建筑行业管理。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指导和监督有关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工程监理工作。监督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建设工程建设价格、定额以及地方建设技术标准。
(七)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城镇住宅建设以及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九)指导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优化结构、节能降耗工作。组织协调建材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及技术改造。制订建材产品质量标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体系,并监督检查。
(十)制订行业科技发展、人才培训规划。组织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工作。指导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继续教育、系统内的院校设立和制定培训目标工作。管理委属院校。
(十一)负责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参与人才智力引进、学术交流。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以及劳务合作业务。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保密、信访、人大议案处理、政协提案处理和机关后勤行政工作。
拟订建设行业长、短期发展规划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基建计划;监督行业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会和审计工作;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起草委大型会议报告、总结;负责重大课题调研、政务信息的收集与上报;拟订立法规划和计划;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及受理委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系统的法规建设和法规宣传工作。
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办理重点建设项目及大中型基建项目开工报告审批业务;承担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拟定城乡发展的策略,指导和检查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统筹重点基础设施规划;负责城镇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拟订城乡建设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综合管理市政公用事业及市容、园林、绿化、和环卫工作,对城镇公用事业、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计、实施工程单位资格进行行业管理;指导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负责建筑行业管理,宏观调控施工队伍工作;对省(境)外施工公司进粤经营、承包工程及本省施工公司跨地区经营来管理;负责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指导企业内部基础管理、转换经营机制。
制订工程勘测设计发展规划;负责有关勘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参与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可行性研究及评价;审查大中型工程设计项目的初步设计;综合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
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建设监理和建筑设计企业等建筑市场进行宏观管理,并审查监理单位资质;组织有关样板工程的评选推荐;组织协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年度房地产发展总规划、开发工作量等指标;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房屋拆迁、房屋商品化、房产登记发证和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城镇住宅建设、解困房建设和国家公务员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负责建材行业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建材大中型项目的前期工作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建材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鉴定推广;拟订和实施建材市场管理及建材产品品质衡量准则、计量、环保、安全、节能、经济核算规定;负责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
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科技进步奖评选工作;指导行业内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侨务、统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共青团、妇女、工会、保卫等工作。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建委。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不设办公室,其日常工作由有关处室承担。
建委机关行政编制11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副处长39名。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编制5名。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0%核定事业编制12名。
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及房地产权属管理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省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国土部门负责城乡测绘统一管理,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测量由规划部门负责实施、监叔,城镇大比例尺地形图由国土部门负责实施、监督。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及城市客运交通的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和水路交通管理。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综合管理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镇供水企业由城建部门统一管理。
工程设计、实施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由建设部门管理。工程设计、施工中的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机关实施监督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中外合营和境外独资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其可行性报告由计委牵头会同外经贸、建设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房地产研发企业的资质由建设部门审批。